罚款10万上海市某企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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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都应当及时、如实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监督。然而现实中,仍然有部分企业不以为然,忽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重要性,知法犯法。即便目前还未造成不良影响,但长此以往,种种健康隐患还是会悄悄“埋进“劳动者的身体中,威胁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因此,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重要性,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上海市金山区卫健委监督所对一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该单位存在电焊作业,但未查见该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资料。

  经调查,当事人自年初投产至今,电焊作业使用的焊接类型为氩弧焊,工作场所存在电焊烟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锰化合物、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和铬及其化合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至检查时,当事人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当事人未按照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经核实,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卫规〔〕1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金山卫监,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张诗雨

  审核: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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